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海关的有关单证,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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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