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擅自调换海关抽取的样品或者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擅自调换海关抽取的样品或者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