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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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