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