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依照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