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依照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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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