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