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海关可以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海关可以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