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进口商及其代理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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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