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进口商及其代理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