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

第十六条

经目的地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收货人销毁、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经目的地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海关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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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