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

第十五条

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一)一致性核查: 1.核查产品是否存在外观及包装的缺陷或者残损; 2.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报检资料及装运前检验结果相符; 3.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重点核查特殊贸易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 (二)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3.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卫生状况,涉及食品安全项目的食品加工机械及家用电器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2.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3.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四)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对已实施的装运前检验项目实施抽查。 (五)其他项目的检验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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