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第十四条目的地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目的地检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