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

第十三条

口岸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 实施口岸查验时,应当对报检资料进行逐批核查。必要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进行现场核查。 口岸查验的其他工作按口岸查验的相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