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资料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报检前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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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