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第十二条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资料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报检前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