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第十一条
海关或者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并随附装运前检验报告。 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二)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三)检验报告应当包含检验依据、检验对象、现场检验情况、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授权签字人签名等要求; (四)检验证书不应含有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及处理意见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五)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文字应当为中文,若出具中外文对照的,以中文为准; (六)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工程机械的检验报告除满足上述要素外,还应当逐台列明名称、HS编码、规格型号、产地、发动机号/车架号、制造日期(年)、运行时间(小时)、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使用说明书核查情况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