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第十条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应当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以及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