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第十条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应当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以及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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