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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