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