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8年11月26日公布,2013年9月28日、2013年12月31日修订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2008年11月26日公布、2019年4月25日修订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8年11月26日公布,2013年9月28日、2013年12月31日修订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2008年11月26日公布、2019年4月25日修订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