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执业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执业兽医应当在备案的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等除外。

经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乡村兽医应当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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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