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业备案
第十六条
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在不同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分别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业备案
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在不同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分别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更新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