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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