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第十一条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合格标准颁发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