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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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