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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