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