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