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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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