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粉尘爆炸风险清单和辨识管控信息档案; (三)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四)粉尘清理和处置记录; (五)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维修、动火等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七)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或者检查等情况; (八)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九)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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