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加强对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粉尘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