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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