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