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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