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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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