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