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看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和社会保险证明; (二)查阅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服务单位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 (三)实地抽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情况,核查执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看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和社会保险证明; (二)查阅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服务单位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 (三)实地抽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情况,核查执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