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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