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继续教育第三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