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三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 业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