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三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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