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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