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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