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章 注 册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