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 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