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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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