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