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 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