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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