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 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