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四号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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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