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