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程。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