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除送交代理人外,还应当按国内的通讯地址送交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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