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 (五)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或者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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