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审批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