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