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