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